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最新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新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虛假出資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具體地表現爲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爲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質,決定了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出資的多少,直接關係到股東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真實地足額地出資則又直接關係到公司能否正常地運轉、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以及債權人和社會公衆的利益。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爲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主要表現爲:
(1)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2)以貨幣方式繳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全部股款;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二、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行爲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爲。所謂抽逃出資,包括在公司成立後,非法抽逃其出資和轉走其出資兩種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轉走其作爲股金存入銀行的資金、將已經作價出資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又轉移於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將抽逃出資與合法轉讓其出資區別開來。合法轉讓出資,只是更換股東,其資金仍屬公司佔用的資本。
3、必須是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爲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後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則不構成本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爲人只要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實施了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時,就可構成本罪,不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同時具備。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公司的股東是不可以進行虛假出資的,相關情況對公司的運營和生產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相關情況的處理是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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