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問題一般會怎麼處理?
一、犯罪中止問題一般會怎麼處理?
犯罪中止問題的處理方式一般是確定犯罪證據然後減輕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對危險犯如果持以危險狀態發生爲犯罪既遂形態的通態的通說觀念,則在危險犯罪已經構成犯罪既遂的情況下(即使結果並不嚴重),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觀點的確有值得商榷之處。其次,在刑法理論上,結果加重犯與危險犯屬於不同的具體犯罪類型,而關於結果加重犯,理論上的共識是隻存在犯罪既遂形態,因此,在成立危險犯的結果加重犯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實害犯的範疇。再次,我認爲,肯定說中的第二種觀點,從刑事政策意義上說,不可謂沒有依據,在刑法中設定犯罪中止形態,無非是鼓勵犯罪人懸崖勒馬,以避免對社會造成更大的損害。但是,將該種情況從刑事政策意義上作爲犯罪中止認定,則必須對危險犯既遂的標準和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理論提出質疑。
二、犯罪中止成立應具備的條件是:
1、時間性。即中止應發生在犯罪預備和實行階段,或在犯罪行爲實行終了以後,犯罪結果尚未發生以前。
2、自動性。共同犯罪人應自願停止犯罪行爲。
3、有效性。即共同犯罪人應有效地防止或阻礙犯罪結果的發生。筆者認爲,判斷共同犯罪中止是否有效,應將共同犯罪理論和犯罪中止理論結合起來分析。共同犯罪是由數人實施的,在這個整體中每個人的地位、作用、行爲方式都不盡相同,其有效性的標準亦有所不同。
總的說,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標準是防止或阻礙犯罪結果的發生,其應具備兩方面的因素:
1、在主觀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應自動切斷自己與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意聯繫,並將中止犯罪意圖以言行方式告知其他共同犯罪人;
2、在客觀上,中止犯罪人必須有效地切斷自己先前的行爲與共同犯罪整體行爲的有機聯繫。如共同犯罪人自動、消極地停止自己的犯罪行爲並不能切斷自己先前行爲與共同犯罪的聯繫,就必須採取積極的行爲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才能具有有效性。
對於那些在犯罪預備,或者是切實的實施犯罪行爲的過程之中,由於害怕被處罰等原因,中止犯罪行爲的實施的,此時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之中,犯罪嫌疑人可以委託律師,從犯罪中止的角度,書寫訴狀請求能夠得到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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