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信用卡並使用是吸收犯嗎?
一、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是吸收犯嗎?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是吸收犯,盜竊了信用卡並使用了違法所得屬於吸收了其它行爲,吸收犯是事實上有數個不同行爲,其中一行爲吸收其他行爲,而只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重行爲吸收輕行爲。前後行爲在性質或程度上有輕重差別時,重行爲應吸收輕行爲;
(2)實施行爲吸收預備行爲。有預備行爲又有實施行爲時,預備行爲爲實施行爲所吸收;
(3)主行爲吸收從行爲。某人在共同犯罪中開始爲從犯,後來成爲骨幹分子,則其從犯行爲爲主犯行爲所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爲成立後的罪名論處,不適用數罪併罰。
二、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
1、數行爲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爲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爲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2、數行爲間關係的含義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爲之間是牽連關係,具體說來,牽連關係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關係。從實質上來說,牽連關係也是一種吸收關係。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係,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爲間的關係是吸收關係,這種吸收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爲的具體表現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爲表現爲手段行爲、目的行爲和結果行爲。吸收犯的數行爲表現爲預備行爲、未遂行爲、實行行爲、中止行爲、組織行爲、教唆行爲、幫助行爲等。
4、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吸收犯數行爲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數量可能多個,但性質是相同的,且是針對同一行爲對象,侵犯相同直接客體的故意。牽連犯的數行爲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爲、目的行爲、結果行爲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雖然是爲總的犯罪目的服務,但其本身則具有各自不同的內涵。
5、侵犯的客體和作用的對象不同。構成吸收犯的數行爲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而構成牽連犯的數行爲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
6、主觀方面的差別。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爲,但行爲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爲、方法行爲、結果行爲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複數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徵之一。吸收犯必須基於一個犯意,爲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爲,犯意的同一性和單一性是吸收犯的顯著特徵之一。
7、兩者在處斷原則方面存有差異。通常認爲,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一般爲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吸收犯罪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一種違法行爲,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盜竊信用卡的行爲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
虛假訴訟歸哪個部門管轄
一、虛假訴訟歸哪個部門管轄虛假訴訟罪是公訴案件,是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管轄的。證據確鑿構成犯罪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謀編制虛假事實和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法院的審判權...
-
公務員過失犯罪開除公職嗎?
一、公務員過失犯罪開除公職嗎?過失犯罪開除公職,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個別不開除黨籍的需報上一級黨組織批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應當開除公職。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
-
多次非訪能定尋釁滋事是什麼?
我們大家都知道,尋釁滋事是從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願意就是,近幾年來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行爲太多,但是法律並沒有明細的解釋,所以有關部門纔會將尋釁滋事單獨列出來,給非法分子警告,非訪,就是非正常訪問的意思,那麼,多次非訪能定尋釁滋事是什麼?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
如何確定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一、如何確定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構成要件有:1、本罪侵犯了複雜的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2、本罪客觀上表現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和企業工作人員大量財產;3、本罪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