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的概念與構成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珍人身體健康的行爲。
1.本罪主體必須是醫務人員,即直接從事診療護理事務的人員,包括國家、集體醫療單位的醫生、護士、藥劑人員,以及經主管部門批准開業的個體行醫人員。醫療責任事故,應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而造成的事故。由於診療護理工作是羣體性的活動,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爲人,還應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人員。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診療護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約定俗成在實踐中應當遵循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診療護理職責,料b大意,馬虎草率。行爲既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刁;作爲,前者如護理人員打錯針、發錯藥,後者如值班醫生擅離職守。行爲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才成立本罪。《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對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認定,可以參照這一規定。此外,對於在胸腔、腹腔、盆腔、顱內及深部組織遺留紗布、器械等異物的,開錯手術部位,造成較大創傷的,或者造成嚴重毀容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可認定爲醫療事故。但反應輕微,或體內遺留的異物微小,不需再行手術,或異物被及時發現、取出,無明顯不良後果者,不能認定爲醫療事故。
3.本罪主觀上只能出於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就 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疏忽大意的過失常常具體表現爲,在醫療事故的發生中,根據行爲人相應職稱和崗位責任制要求,應當預見到和可以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造成對病員的危害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到,或對於危害病員生命、健康的不當做法,應當做到有效的防範,因爲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結果發生。如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規章制度和履行職責,對危重病員推諉、拒治;對病史採集、病員檢查、處理漫不經心,馬虎草率;或擅離職守;或遇到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既不請示,也不請人幫助,一味蠻幹;或擅自做無指徵和有禁忌症的手術和檢查等,而造成了對病員的危害結果。過於自信過失一般表現爲,行爲人雖然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給病員導致危害結果,但是輕信藉助自己的技術、經驗或有利的客觀條件能夠避免,因而導致了判斷上和行爲上的失誤,導致發生危害結果。故意致人死亡的,視性質與情節成立故意殺人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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