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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案遲遲不開庭是爲什麼?

非法集資案遲遲不開庭是爲什麼?

一、非法集資案遲遲不開庭是爲什麼

(一)我國“先刑後民”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又對這原則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時,一般應將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果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必須分案處理的,或者是經濟糾紛經審結後又發現有經濟犯罪的,可只移送經濟犯罪部分。對於經公安、檢察機關偵察,犯罪事實搞清楚後,仍需分案審理的,經濟糾紛部分退回人民法院繼續審理。”至此,我國經濟審判工作中的“先刑後民”原則已十分明確。

(二)聯名以刑事案件進行起訴會影響開庭時間

一旦發現你的借款或者說你投資的項目存在不能按時收到回報的話,首先調查詢問蒐集與你有同樣損失的受害者,可以從親朋好友身邊入手,一般非法集資都是口口相傳的人頭形式進行擴散的,找到相關受害者後,大家將投入的金額進行彙總,然後集體聯名儘快向刑事機關也就是當地的經濟偵查大隊尋求刑法的立案保護,並且迅速凍結其資產其財產,而儘量避開獨立的個人民事訴訟

因爲我國刑法有相關規定,個人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數額的20萬以上,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單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在一百萬以上,戶數在一百五十戶以上的,都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或者說是非法集資罪。

同時因爲刑事案件比民事案件有優先處理權,且刑事的震懾力能更有力度並對犯罪嫌疑人產生一定的心理壓力。投資嫌疑人在這種情況之下可能儘快返還你的本金和利息,如果你沒有尋求刑事保護而走民事訴訟的話,往往因爲人數衆多數額巨大且大家意見就不統一,有的人提起民事訴訟,有的人提起刑事訴訟,在這個過程當中民事訴訟往往會因爲刑事訴訟而被終止。

二、《刑事訴訟法》對審理期限的規定

(一)公訴案件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自訴案件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遲遲未開庭原因除了刑訴原則、證據問題外,還因爲非法集資的犯案手段較多,部分案件由熟識之人所爲,當事人可能未分清訴訟目標就直接提出民事訴訟,加上法院有其他案件處於排隊狀態中,就造成開庭等待時間過長,遲遲不開庭的情況。刑事和民事訴訟的審理各自有期限可提前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