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盜竊武器裝備罪刑法解釋?
從我國法律的發展史來看,盜竊罪自古有之,並且其量刑時比較重的。隨着我國法制建設的初步完善,盜竊罪的罪名也逐漸被細化,在目前刑法條文中,規定了盜竊武器裝備罪,由於不少朋友反映,由於法律條文規定具有專業性,故而不知道如何理解盜竊武器裝備罪刑法解釋,所以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資訊。
一、什麼是盜竊武器裝備罪?
本罪是指軍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竊取或者搶奪部隊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爲。本罪的主體特指爲軍人。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而實施非法盜竊或者搶奪,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本罪侵害的客體爲國家武裝部隊對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竊取或者搶奪部隊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爲。
二、盜竊武器裝備罪刑法解釋
刑法解釋:第四百三十八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定義、量刑】
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本條共分兩款。
第一款是關於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處罰規定。
構成本款規定的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應出乓備以下條件:
(一)行爲人必須實施了祕密竊取或者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爲。這裏規定的“武器裝備”的概念與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概念是一致的,這裏不再重複。這裏規定的“軍用物資”,是指武器裝備以外的,供軍事上使用的其他物品,如軍用被服、糧襪、藥品、油料、建築材料等。軍人盜竊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爲,違反了軍人的職責,不僅是侵犯了國家的財產權,更重要的是危害了國家的軍事利益,因而對這種行爲本條作了單獨處罰規定,而沒有按照一般盜竊、搶奪罪處罰。
(二)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論行爲人非法佔有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是出於經濟原因,還是爲了報復他人等其他原因,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根據本款規定,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裏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盜竊、搶奪主要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大量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多次盜竊或者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等情況。這裏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盜竊、搶奪大量主要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數量特別巨大的;戰時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嚴重危害軍事利益的等情況。
第二款是關於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如何處罰的規定。槍支、彈藥和軍用爆炸物是實踐中使用比較普遍的武器裝備。在實際生活中,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情況時有發生,針對這種情況本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在第一百二十七條對這種犯罪作了規定,並規定了比較重的刑罰。本款明確規定,對於軍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應當適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以上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盜竊武器裝備罪刑法解釋的相關資訊,由此可以看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軍人,但並非所有挪用軍用武器裝備的情形,都是會構成盜竊罪的,只有滿足了刑法規定的盜竊軍用武器裝備的情形的,纔會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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