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一、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之一 【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舉辦大型羣衆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此罪與彼罪的區分
1.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二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
(1)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對公衆活動場所的安全管理過程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發生在生產作業領域。
(2)侵犯的具體法益不同。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衆活動場所的公共安全;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法益是生產、作業安全。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大型羣衆性活動的舉辦者或舉辦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對該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既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也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安全設施、安全生產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生產、作業單位的普通從業人員和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
(4)客觀方面的行爲形式不同。本罪主要表現爲負有排除公衆活動場所安全隱患的行爲人,沒有履行該義務,對大型羣衆性活動的參加者的人身、財產法益存在着危險性,因而其行爲形式是不作爲;而重大責任事故罪表現爲違章生產、作業或者強令他人違章作業,一般是以作爲的方式實施的。
2.本罪與消防責任事故罪的界限。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大型羣衆性活動的舉辦者或舉辦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對該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消防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一般公民、單位負責人或者單位中負有防火責任的管理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舉辦大型羣衆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
涉及大型羣衆性活動的組織上,是需要以安全爲第一要務的,涉及到在組織相關活動的過程中造成嚴重的違法行爲,而導致嚴重的安全事故的,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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