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在刑法的規定中,羣衆性活動的安全事故犯罪是極其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也容易被人們所忽視和誤解,因而也就更容易造成不知法不懂法而無意犯罪的情況。所謂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究竟是什麼,刑法中又有哪些詳細的規定,下面就此做簡單闡述。
一、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大型羣衆性活動的舉辦者或舉辦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對該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既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爲我國許多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羣衆性活動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協調舉辦,在此情形下,必須分清羣衆性活動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舉辦還是以地方政府或政府名義舉辦,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中作爲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如果是後者,具體承辦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纔是本罪的主體。
2、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衆活動場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園、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衆活動場所中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3、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爲過失,即行爲人應當預見到自己在大型羣衆性活動中的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爲,可能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因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舉辦大型的羣衆性活動中,違反在公共場所的羣體性活動中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沒有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造成了重大的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
二 、行爲人標準
行爲人標準,即在行爲人所處的具體情景下,考察行爲人履行作爲義務的可能性。該標準能夠全面考慮到行爲人的各別因素,有效地避免平均人標準所可能帶來的強人所難的困境,但是行爲人標準,缺乏一個客觀、明確的判斷基準,賦予了判斷者太大的自由裁量權,而且易於陷人對行爲人同情的理解當中,以至於在行爲人未能履行作爲義務的任何情形下,都能發現使其難以爲之的因素。 最後,折衷標準,即以平均人標準爲主,同時兼顧行爲人的特殊狀況。在此標準下,如果理性的一般人在行爲人所處的情境中能夠履行法定的作爲義務,原則上就判定行爲人具有履行作爲義務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行爲人的理性能力明顯低於一般人時,則排除上述判定,認爲行爲人沒有履行作爲義務的可能性。折衷標準是在平均人標準的基礎上,透過吸收行爲人標準的合理要素得以形成,它既承繼了平均人標準的長處,也避免了其明顯的缺陷,因而逐步成爲理論界的通說。 因而,在判斷本罪中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是否有履行作爲義務的能力時,我們也應該堅持折衷標準,但是考慮到本罪的不作爲是發生在業務領域,而非日常生活領域,應當注意的是在考察理性的一般人在行爲人情景中的履行義務能力時,這裏的一般人不是日常生活領域中的一般人,而是在相同領域裏從事安全防衛工作的一般人,即具有平均能力的行爲人的同行。如果具有平均能力的行爲人的同行具有該能力,就能肯定行爲人履行作爲義務的可能性,除非其能力明顯低於該同行。
而那些想要鑽法律空子,抱着法不責衆的僥倖心理的人,並不會因爲其活動的羣衆性就會被網開一面,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們同樣會收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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