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司法規定怎麼處罰
就司法處罰來看,其實也就是說的刑事處罰,通常在認定構成了犯罪的情況下,纔會對罪犯作出這樣的處罰。而這對不同的犯罪,《刑法》中規定的具體處罰也是不一樣的。那麼聚衆鬥毆罪司法規定是怎麼處罰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介紹。
一、聚衆鬥毆罪怎麼認定?
由於本罪與以下幾種違法以及犯罪行爲頗爲相似,因此,列舉了它們之間的界限以準確認定聚衆鬥毆罪。
1、聚衆鬥毆罪與羣衆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羣衆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2、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衆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衆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爲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衆鬥毆罪可以聚衆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衆實施。
3、聚衆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二者區別的根本標誌在於犯罪動機。聚衆鬥毆罪中的殺人、傷害行爲,雖然與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爲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行爲中,通常表現爲爲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爲了爭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衆鬥毆中的傷人行爲。
4、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兩者在客觀方面有相同之處,如犯罪形式都是聚衆,但兩者存在明顯不同。首先,犯罪動機不同,前者大多是爲了爭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而破壞公共秩序,後者則多是爲了實現個人某種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調工作等而破壞公共秩序。其次,情節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節嚴重,後者要求情節嚴重,必須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否則不構成犯罪。
二、聚衆鬥毆罪司法規定怎麼處罰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衆鬥毆的;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衆鬥毆的。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衆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爲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爲拘役或者管制刑;聚衆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3、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條量刑,可行使六個月以內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四十一條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聚衆鬥毆的主要表現就是打羣架,其中也需要區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畢竟法律中規定對於構成聚衆鬥毆罪的,一般只會對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進行處罰。具體聚衆鬥毆罪司法規定的處罰內容,上文中也作出了介紹,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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