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繳納五險一金怎麼處罰?
一、 試用期未繳納五險一金怎麼處罰?
試用期未繳納五險一金的處罰,是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爲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二、社保的辦理程序
(1)社保、公積金開戶
企業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去社保局及公積金中心辦理社保、公積金開戶。社保開戶後會拿到《社保登記證》,公積金開戶後會取得單位公積金登記號。
(2)增減員
單位每月都必須把企業新增的員工添加進單位的五險一金帳戶中,並把已經離職的員工從帳戶中刪除。社保、公積金帳戶爲兩個獨立的帳戶,增減員工的操作在兩個帳戶中都必須進行。
(3)確認繳費基數
單位每月需要爲員工申報正確的五險一金繳費基數,以確保五險一金的正常繳納。五險一金的繳費基數以員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或入職首月工資爲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4)五險一金繳費
如果企業、銀行、社保/公積金管理機構三方簽訂了銀行代繳協議,則五險一金費用將在每月固定時間從企業銀行帳戶中直接扣除。當然企業也可以選擇透過現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五險一金管理機構現場繳費。
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也是簽訂了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情況來辦理員工的社保,對於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繳納的行爲,是屬於嚴重的違法了勞動合同法的情況,相關情況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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