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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非法拘禁的成立標準是什麼?

刑法非法拘禁的成立標準是什麼?

在分析非法拘禁行爲成立標準時,十分容易和綁架等其他犯罪行爲混淆,這就要求我們認清楚刑法上對非法拘禁的成立標準。那麼刑法非法拘禁的成立標準是什麼呢?我們一起透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此罪的犯罪主體雖多爲國家工作人員,但也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刑法非法拘禁的成立標準包括:

1、本罪是繼續犯,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行爲,要求持續一定時間。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時間是24小時以上。

2、嚴格區分本罪與合法拘捕而發生錯誤的界限。司法機關依法採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爲,阻卻違法性。但發現不應拘捕時,藉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應認定爲非法拘禁罪。此外,公民將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後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阻卻違法性,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3、非法拘禁行爲的結果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應根據其情節與有關規定處理。例如,以非法綁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財物的,成立綁架罪;以出賣爲目的非法綁架婦女、兒童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應實行數罪併罰。

4、行爲人爲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論處。但是,如果行爲人爲了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或者單方面主張的債務,以實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後,以殺害、傷害被害人相威脅的,宜認定爲綁架罪。行爲人爲了索取債務,而將與債務人沒有共同財產關係、撫養、扶養關係的第三者作爲人質的,也應認定爲綁架罪。

5、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爲本身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結果加重犯),重傷、死亡結果與非法拘禁行爲之間必須有直接因果關係(直接性要件)。行爲人在實施基本行爲之後或之時,被害人自殺、自殘、自身過失等造成死亡、傷殘結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認定爲結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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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非法拘禁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