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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具體規定是什麼?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具體規定是什麼?

非法拘禁是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爲。日常生活中也經常發生債權人爲追回債務經常採取非法拘禁債務人的行爲。那麼,什麼樣的行爲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呢?本站爲您解答。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爲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爲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爲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7.13法釋〔2000〕19號)

爲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爲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爲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爲人爲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規定的非法拘禁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6種情形。如當事人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爲而被立案偵查的,建議當事人及時向專業的律師諮詢,以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標籤:非法拘禁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