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中沒收財產是指什麼?
一、受賄罪中沒收財產是指什麼?
受賄罪中沒收財產,是指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沒收只能是沒收犯罪分子其本人所有的財產,如果涉及到與其他人的財產有共有的情況應考慮其佔有的份額。然後再進行沒收的程序。並且在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不屬於犯罪分子的財產,尤其是涉及到其親屬親戚等,比如涉及到相關的公司和合夥人的一些材料,這些相關的一些財產是不能進行沒收的。當然沒收財產是一定有法院生效判決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實施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前受賄條件的認定
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取得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取得現有職權之前而爲的受賄行爲,要嚴格把握。具體來說:
1、要嚴格把握任職前與任職後的界限。即要以行爲人受聘用、委託或被任命之日起爲標準區分。即行爲人受聘用、委託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爲的受賄行爲,屬於任職前的受賄行爲;而行爲人受聘用、委託或被任命之日(包括當日)以後而爲的受賄行爲,屬於任職後的受賄行爲。
2、是否依法追究行爲人任職前而爲的受賄行爲,要嚴格把握,區別對待。關鍵是看受賄行爲與行爲人任職之間是否存在內在的聯繫。如果存在,則應認定爲受賄罪;如果不存在,則不宜按受賄罪論處。具體來說:
(1)行爲人與請託人之間有許諾,但行爲人收賄賂後,在任職後並沒有履行職前許諾的,則不構成受賄罪,但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但是,如果行爲人收賄賂後,在任職後履行了職前許諾即爲請託人謀取其欲謀取的利益,則應以受賄罪論處。
(2)行爲人與請託人之間有了承諾,但當行爲人任職後沒有按照職前承諾的內容爲請託人謀取其欲謀取的利益,而爲請託人謀取了其他利益的,則不影響行爲人受賄罪的成立。
(3)行爲人與請託人之間的承諾,行爲人任職後應主動履行承諾,但因客觀原因未能使爲請託人謀取的利益實現的,亦不影響行爲人受賄罪的成立。
我國法律上對於受賄罪的判決處理情況是非常嚴的,主要原因在對受賄罪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特別是對於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受賄的行爲,是造成了嚴重惡劣影響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
故意傷害罪的鑑定多久出來
7日內。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
-
涉嫌掩飾隱瞞罪怎麼認定
掩飾隱瞞罪應該是指《刑法》中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只不過說很多人可能習慣性的稱之爲掩飾隱瞞罪了吧。此罪主要指的是在知情的情況下掩飾隱瞞其犯罪價值,也就是犯罪所得的行爲。實際認定此罪的時候就要區分清楚構成要件,包括客觀方面、主觀方面、客體以及...
-
構成犯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犯罪的條件有哪些?(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爲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
-
多次非訪能定尋釁滋事是什麼?
我們大家都知道,尋釁滋事是從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願意就是,近幾年來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行爲太多,但是法律並沒有明細的解釋,所以有關部門纔會將尋釁滋事單獨列出來,給非法分子警告,非訪,就是非正常訪問的意思,那麼,多次非訪能定尋釁滋事是什麼?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