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犯罪預備的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犯罪預備必須符合以下特徵:
(一)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爲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二)行爲人已經爲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定爲兩種情況:
1、爲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爲。
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僞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燬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製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2、爲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爲。
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爲。如爲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夥等等。
從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對實施犯罪所起的作用來看,都是着手實施犯罪之前,準備犯罪的行爲,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爲,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如果行爲人僅僅將犯罪意圖表露出來,而未進行犯罪的準備活動,那就不是犯罪預備。
二、預備犯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一般情況下,由於預備犯僅僅處於犯罪的預備階段,還沒有着手實施犯罪,也沒有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結果,其社會危害程度要低於既遂犯,因此,在對預備犯的處罰上可以輕於既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對於個別預備犯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嚴重、危險性大的,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預備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可以依據刑法的規定,免除處罰。“可以”是授權性法律規範的表達方式,具有允許、許可的意思,但同時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傾向性意見。這兒,刑法雖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爲“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是法定的,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必須這樣爲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行爲人準備實行特別嚴重的犯罪、手段特別惡劣時,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故也是法律所規定“可以”應有之義。)至於究竟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對犯罪預備的整個案件進行綜合考察後來決定。主要應考慮的情節有:
1、犯罪預備行爲是否已經完成;
2、犯罪預備行爲本身能否導致實行行爲造成重大危害結果;
3、犯罪預備行爲所反映的行爲人主觀惡性的大小等。
犯罪預備一般是發生在犯罪行爲着手實施之前,而要是此時因爲行爲人自身意志原因,自願在着手實行行爲前停止犯罪的,則成了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由此可見犯罪預備是因爲行爲人意志原因之外,被迫並且非行爲人自願而停止犯罪。根據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對比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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