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怎麼量刑?
一、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怎麼量刑?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僞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僞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僞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僞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不足五千張(枚)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五千張(枚)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總面額不滿人民幣四千元或者幣量不足四百張(枚)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171條第2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僞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僞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行爲的認定情況,對於不同的涉案情節,或者涉及到購買假幣數額大小不同的,那麼所認定的量刑處理情況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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