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一、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這與侵犯著作權罪侵犯的客體是相同的。兩者所不同之處在於,本罪的侵權具有間接性,即對他人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侵犯是由非法複製、出版或者其他製作行爲直接造成的,行爲人的銷售行爲只不過是前述直接侵權行爲的延續,或者說是對直接侵權行爲的一種幫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權罪相對要小些。
(二)客觀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銷售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爲。銷售是本罪客觀行爲的具體內容,銷售僅指將侵權複製品向消費者出賣,非銷售營利行爲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不是銷售而是贈與、出借或收買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行爲特徵。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構成本罪主體。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主體應該是指侵權複製品製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如果是侵權複製品製作者自己實施銷售行爲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而非本罪。當然,銷售侵權複製品的行爲人也可能與製作侵權複製品的行爲人共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而非本罪。
(四)主觀方面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目的。這就要求行爲人必須明知是侵權複製品而仍進行銷售的才能構成本罪。
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自然人以營利爲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標準,依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爲:個人10萬元以上;單位50萬元以上。數額較大的,不構成本罪。依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複製和銷售侵權複製品爲同一物的,不實行數罪併罰;非同一物的,應實行數罪併罰。
按照規定,實施銷售侵權複製品的行爲,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以銷售侵權複製品罪論處。實施侵犯著作權罪,又銷售該侵權複製品的,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實施侵犯著作權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複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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