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適用法律法條有哪些?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適用法律法條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以出賣爲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這是一種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來在中國大陸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在貧困地區雲貴川和流動人口集中的發達地區如東莞深圳福建等地,此類犯罪長期猖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基本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爲。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爲。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爲。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爲。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爲。接送,是指行爲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爲。中轉,是指爲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祕密竊取不滿6週歲的兒童的行爲。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爲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爲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爲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3、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事實是非常惡劣的,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對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爲進行了打擊,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有關犯罪事實認定的,需要根據量刑標準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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