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挪用公款罪會被判刑嗎?
挪用公款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同時也損害了公司的正當利益,那麼湖北省挪用公款罪會被判刑嗎?其實答案是肯定的,挪用公款都會被判刑,根據最高檢察院的規定,個人私下挪用公款的錢數在5000—10000元以上的,就會被判處刑罰。
根據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挪用公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透過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也包括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所謂“進行非法活動”,既指進行犯罪活動,也包括進行違法活動。從法律規定的字面意義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在制定立案標準的時候,考慮到,如果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還是應當體現刑法的謙抑性,不應當按照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應當是危害行爲達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行爲。基於這種認識,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標準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數額達到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檢察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類型的挪用公款立案,不受挪用時間的限制。對於爲達到這個數額標準的,不應當作爲犯罪處理,可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刑法將挪用公款罪區分爲三種情況進行規定,每一種情況反映出不同的社會危害性。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相對於進行非法活動來講,其社會危害性顯然要小的多,所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制定立案標準的時候,將進行營利活動類型的挪用公款立案條件規定爲1萬元至3萬元以上。所謂“進行營利活動”,是指將挪用的公款用於投資、經營等以營利爲目的的活動,至於該投資、經營活動是否真的營利則不是法律所要考慮的問題,即使是虧損,該種行爲的性質仍然是營利活動。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這種情形的挪用公款罪主要是指,將挪用的公款用於個人生活、消費或者享樂。對這種類型的挪用公款行爲立案偵查需要掌握兩點:一是挪用數額達到1萬元至3萬元以上;二是挪用時間超過3個月未還,兩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都不能立案。所謂“超過3個月未還”是指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發現前 已超過3個月未還。如果行爲人在3個月內全部歸還本息的,一般不按犯罪處理,可由主管部門按照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如果在案發前,行爲人已經將挪用的公款本息歸還,但歸還的時間超過了3個月,仍然要追究刑事責任 ,但可以考慮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挪用公款犯罪立案標準規定一定的數額幅度是一個特例,這主要是考慮該種行爲侵害的客體是公共財產的管理秩序,相對於貪污等犯罪來講其危害性要小一些。同時也考慮到各地的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水平不同,對挪用公款行爲的社會危害性認識程度、社會感受程度不同。在以往的實踐中各地已有一些標準,事實上存在着差別。因此,立案標準,既對不同類型的挪用公款行爲規定了不同的立案數額。時間標準,又規定各省級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在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的立案標準幅度內,自行規定本省範圍內掌握的立案數額標準並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尊重各地的實際情況,給各地一個選擇的餘地。
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知道,挪用公款既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又對自己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一旦因爲自己的貪念造成挪用公款,被發現之後就會被判刑,所以在這裏,要告訴大家不僅僅是湖北省挪用公款罪比較嚴重,各個地區和城市發生這樣的事都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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