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立案前退還還會被判刑嗎?
一、挪用公款罪立案前退還還會被判刑嗎
對於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法律既沒有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多長時間,也不要求行爲人營利的目的要真正達到。但如果行爲人在案發前已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分別情節,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益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標準
認定某一挪用公款行爲,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考察行爲人是否屬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法》第93條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範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爲人也不能成爲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確認。
2.考察行爲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爲,挪用公款的行爲是否屬於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爲,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於公款範圍。這裏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
5.對於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爲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額是否屬於數額較大,即一萬元至三萬元範圍。其中,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前所生的利息;營利的多少並不影響對營利目的的認定;案發後行爲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並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爲可作爲量刑情節考慮。
6.對於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爲而言,沒有數額、時間上的限制。同時,非法活動泛指一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命令和規章的活動,不管該非法活動是否完成,只要行爲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於從事非法活動時,即視爲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爲。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與使用人,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但並不影響對挪用人犯罪的認定。
總之,在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時,一看該行爲是否屬於法定挪用公款罪範圍;二看該行爲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三、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 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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