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幾年
耕地是我國最重要的自然資源,保護耕地是擺在全國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務,也是每個公民的重要職責。對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的行爲,必須嚴厲制裁。而現實中一旦認定行爲人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自然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那關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幾年呢?詳細內容請一起透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一)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概念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爲。
(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爲。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非法佔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佔用耕地行爲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行爲人非法佔用耕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關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幾年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認定
1、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都是與土地管理有關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於:
(1)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國家對土地特別是農用地進行保護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則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結果犯,表現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侵佔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農用地毀壞的行爲。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則是情節犯,表現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爲。其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買賣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爲,也即未按國家法律規定程序辦理徵用或者劃撥手續的行爲,或者末按規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的土地轉讓的行爲。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毫不掩飾和明碼標價地將土地賣給他人,而收取價款和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的兩種行爲方式。
(3)對二者的處罰雖都採取了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刑罰方法,但前者沒有明確確定的罰金標準;而後者則採取的是倍比罰金制的方式以確定罰金的標準。
2、本罪與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此三罪相同之處都是與土地資源有關;並且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爲故意。不同之處表現爲:
(1)侵害的客體不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客體是對農用地的法律保護制度;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所侵害的客體均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和正當性。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爲,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爲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通常表現爲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或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土地管理法規中關於批准徵用、佔用土地以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不正確地行使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職權。
(3)主體不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主體是一般生體,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就爲大家介紹到此。值得一提的是,本罪的對象是耕地資源,耕地資源分爲已開墾的已耕地和尚未開發利用的後備耕地。已開墾的耕地包括熟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撂荒未滿三年的耕地、當年的休閒地、以種植農作物爲主並附帶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區圍墾利用的海塗湖田等等。除此之外佔用其它地的,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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