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認罪判的重有沒有法律依據?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法律的制度也是保護着犯罪人員就有的權利義務,在一個犯罪實事的面前,如果當事人不認罪判的重有沒有法律依據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認罪判的更重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不存在酌定從重處罰,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拒不認罪,從重處罰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我國法律對於非犯罪情節從重處罰只有法定從重處罰,不存在酌定從重處罰。
根據《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說明,酌定情節可以分爲從寬情節和從嚴情節,並不存在從重情節。
我國法律對非犯罪情節需要酌定從重的,如累犯、毒品再犯、國家安全累犯等均以明文形式進行了規定,即一切非犯罪從重情節均爲法定,不存在酌定形式。我國法律未授予法官擬製法律的權利,因此非犯罪情節從重處罰不存在法定以外情況。
一、犯罪嫌疑人不認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被告人從被抓獲之日起就拒不認罪,此類現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審判實踐中,毒品案件一對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買賣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應的實物證據。被告人心存僥倖,不願如實供述,試圖逃脫刑罰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獲之後如實認罪,但隨着時間的推移,又改變口供,不願承認犯罪事實。有些被告人在被抓獲之初,迫於司法機關的強大壓力,承認了犯罪事實,但其內心深處不願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亂之後,重新構築了心理防線,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間對作案分工合作的細節相互推諉,都不願承擔主要責任。此種現象在搶劫、搶奪案件的庭審中頻繁出現。實施搶劫、搶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對較低,且多是同鄉、朋友關係結夥作案。在事發後,各個被告人爲了減輕自身的罪責,都試圖將責任推給他人,以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任。
4、公安機關在證據上存在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檢察階段都自願認罪,但到了法庭上,經辯護律師指點,即反悔拒不認罪,主要表現在強姦案件上。由於被害人的多次陳述,均與被告人的供述不盡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認爲不是強姦而是通姦。
二、刑事案件當事人不認罪怎麼辦?
刑事訴訟判決後,法院判處當事人有罪時,當事人不承認自己有罪的,不影響判決的執行,但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認罪會重判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在犯罪實事面前最重要的就是證據,必須要有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法院才能作出判決,作爲執法人員不能強制性的逼犯罪人員認罪,必須要按照法律的程序一步步的走,這樣才能服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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