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什麼標準虐待罪才能立案?
一、達到什麼標準虐待罪才能立案?
根據《刑法》第260條的規定,本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一般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於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屬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虐待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於被害人不堪忍受長期虐待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行爲人是故意的實施虐待行爲,而過失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爲和重傷、死亡後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根據本條規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因此,對這類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檢察機關也應提起公訴。
二、虐待罪與遺棄罪的界限內容有哪些?
1.主觀方面的區別: 虐待罪的故意是行爲人有意識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摧殘和精神折磨;遺棄罪的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實際履行扶養義務能力而拒絕扶養。
2.客觀方面的區別:虐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經常或連續折磨、摧殘家庭成員身心健康的行爲;遺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爲。
3.主體要件的區別:虐待罪的主體,必須是在一個家庭內部共同生活的成員;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
4.客體要件的區別:虐待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權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健康;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
綜合上面所說的,虐待罪就是屬於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或者是關禁閉的方式來進行折磨,對於此行爲是需要由受害方親自到法院提起訴訟,執法人員一般也是按不告不理的原則來進行處理的,但是如果存在受害方受到重傷或者是死亡的,那麼就可以提起公訴來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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