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爲。窩藏,是指爲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爲。這種行爲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爲;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爲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爲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問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爲自己爲原犯罪人的行爲的,也應認定爲本罪。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爲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3.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爲。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爲的,也成立本罪。
根據本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爲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本罪論處。
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和審理,是需要根據上述不同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最後的量刑情況,也是基於不同的構成要件的嚴重程度,或者包庇行爲所造成的惡劣情節來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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