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運輸野生動物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
一、非法運輸野生動物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由於一些非專業人員對野生動物領域瞭解不多,因而通常對何種動物爲野生動物的認識不夠,也因此對該種動物製品缺乏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爲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爲人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爲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而事實上確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亦不宜以本罪論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
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准,以牟利爲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至於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無論行爲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爲,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爲,均可構成本罪。
定罪標準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可以參照林業部、公安部《關於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
二、非法運輸野生動物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我國法律上對於野生動物的保護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特別是對於瀕危的野生動物,是嚴格非法捕獵和運輸的,對於犯罪分子爲了獲得非法利益,對野生動物進行運輸處理的,顯然是侵犯了國家的相關權益,應當依據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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