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構成要件有哪些
在很多的公共場所,比如人羣聚集的廣場,演唱會,商場啊這些地方很難掌控秩序穩定,也經常會有人在這裏聚衆鬧事擾亂公共秩序,導致這些地方負責安全保護的人員很難維持秩序,從而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構成此條罪名需要滿足幾個方面的要件才行,
首先是客體要件,主要就是說擾亂的社會秩序,這裏說的社會秩序包括特定範圍內的幾種,第一就是國家機關和人民羣衆的工作環境秩序,然後就是事業單位有關教學和科研的秩序,還有國營企業的營業秩序。
然後是客觀要件,表現形式上主要是透過聚衆的方式擾亂上述客觀要件主要人羣的正常秩序,並且給他們造成了很嚴重的損失。但是聚衆的人數應該在三個人以上,並且是有組織有策劃的謀劃過後再開始實施。他們的手段一般就是封鎖場所的大門,或者強力霸佔人家的場地,使正常的工作無法進行下去。
還有就是主體要件,一般是指聚衆鬧事的首要人員或者是其他的很積極的參與人,也就是在組織擾亂社會秩序的組織策劃人,都可能成爲此罪的承擔人員。
最後就是主觀要件了,一般是指的故意的意圖必須存在,犯罪的人員會想着透過這種擾亂活動,給這些機關帶來壓力或者是損失,從而滿足自己報復的內心。並且透過這種主觀故意的破壞行動給另外一方的當事人帶來了非常巨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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