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關於私分罰沒財物罪判刑的規定是什麼?
爲了避免國家公務人員四分被罰沒的公民財產,我國法律特規定了四分罰沒財物罪。可是,很多人對相關罪行的具體內涵不太清楚。那麼,我國法律關於私分罰沒財物罪判刑的規定是什麼?爲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私分罰沒財物罪概念:
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爲。
特點概述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
違反國家規定;
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
私分數額較大。數額標準可參照高檢的立案標準。“數額巨大”,有的省掌握在50萬元以上。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設的新罪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在新《刑法》頒佈前,實務中一般認爲這種行爲系集體貪污行爲。
三、本罪性質上是法人犯罪,其刑事責任及於直接主管和直接責任人。至於“罰金”處罰誰,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現刑法本條規定 “並處、單處罰金”,都是罰個人。從法理上說,應該可以罰單位,收繳其私分部分財產,無此規定。
相關處罰
(刑法第396條第2款)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法將罰沒財物使用權轉付給個人的定性處理。有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將罰沒的計算機、摩托、汽車等交付個人使用,既未正式過戶給個人。也未稱正式分配給個人。對此,從學理上看,我們認爲宜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
(1)凡屬大面積地或持續而長期地將此罰沒財物私分個人長期使用,且任隨個人處置或帶回傢俬用者,此類情況,其雖無所有權之名,但已有所有權之實,對此單位,可以考慮以私分罰沒財物罪論罪;
(2)凡屬偶爾私分部分罰沒財物給部分職工使用,或雖然是大面積地調撥私人使用,但主要作爲公家配發給個人的辦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私分罰沒財物罪定性處理,而宜按一般行政違法處理。
2、要注意將單位的集體私分罰沒財物行爲,與個別負責人或個別經手人私下貪污罰沒財物的行爲區別開來。後者應按貪污罪處罰。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關於我國法律關於私分罰沒財物罪判刑的規定是什麼的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私分罰沒財物罪是爲了防止公務人員侵犯公民被罰沒財產的行爲,並且還需要將此罪與貪污罪等區分開來。如果您對此概念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諮詢相關刑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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