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參與型非法集資的手段有哪些?
保險作爲對風險的一種補償性措施,當災害來臨後,參與過保險的受害人則會減少很多費用的支出。這也是當前社會熱點關注保險事業的原因。但是一直以來,人們對賣保險的人都有偏見,認爲他們是騙錢的機器,這導致人們對保險往往喪失興趣。其實只要我們瞭解保險業參與型非法集資的各種手段,知道保險公司的職能範圍,謹慎防範虛假保險,那麼這些保險公司就不會有機可乘。
一、保險業參與型非法集資的手段有哪些
(1)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2)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性質;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爲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僞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爲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爲誘餌開展P2P業務。
二、避免陷入保險業參與型非法集資的方法
1、正確的保險理念。透過正規渠道購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均會嚴格按照保單合同履行相應承諾。非法金融產品收益雖高,但高收益伴隨高風險,天上不可能掉餡餅,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僥倖。
2、這樣避免陷入非法集資陷阱。不相信高息“保險”,不被小禮品打動,不接收“先返息”之類的誘餌;不相信任何以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項目投資和購買股份等爲名目並承諾高額利息或回報的借款行爲;不與保險從業人員個人簽訂投資理財協議,不接收保險營銷員個人出具的任何收據、欠條。
3、這樣識別保險領域的非法集資。消費過程中要儘量做到“三查、兩配合”,即透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保監會、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配合做好回訪。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還要知道防範措施。儘量避免納入不法分子的圈套。相信只要我們對違法行爲提高警惕,對保險業參與型非法集資的行爲及時舉報,大力減少上當受騙的機率,這些不法分子就會無機可乘,更好的維護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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