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雙方和解解散中止犯罪怎麼處理?
一、聚衆鬥毆雙方和解解散中止犯罪怎麼處理?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聚衆鬥毆罪屬於聚衆犯罪,應區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在案件中的作用加以具體分析。對於首要分子,在組織、策劃、指揮他人到達現場後,看到形勢不對而自動逃離現場,或者雖然勸阻了其他參加者,但是勸阻無效,鬥毆行爲仍然發生的,就不能按照犯罪中止論處。
但是對於積極參加者,雖然其在聚衆過程中積極準備工具,但是到達現場後因害怕而自動中止繼續實行鬥毆行爲的,就可以考慮按照犯罪中止的處罰標準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另外,對於聚衆鬥毆預備階段的中止形態,由於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一般情況下可以不認爲是犯罪。
二、聚衆鬥毆的刑事處罰措施是什麼?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衆鬥毆的;
2、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後果的,聚衆鬥毆的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爲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爲傷害的後果,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參加聚衆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受重傷不構成犯罪的行爲人及死亡行爲人的近親屬可以向聚衆鬥毆的對方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行爲人明顯構成犯罪的除外。
綜上所述,有時候雙方之間產生矛盾,可能採取過激行爲處理,比如雙方準備聚衆鬥毆,當然,如果在實施之前雙方和解,並解散相關人員,中止犯罪的,對此處理辦法是免於追究刑事責任,不應認定犯罪。派出所對組織者首要分子,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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