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洗錢罪怎麼處罰量刑的?
一、對於洗錢罪怎麼處罰量刑的?
洗錢罪的處罰是可以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爲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透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洗錢犯罪的表現有哪些?
根據司法實踐及國外偵查洗錢犯罪的成功經驗歸納之,洗錢主要有以下幾種具體方式方法:
(一)利用儲蓄機構,將犯罪收入以現金方式直接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一般用來清洗數額不是很大的贓錢。
(二)透過開設日常需大量使用現金的飯店、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將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之中。
(三)用非法獲取的現金購置不動產,以不動產訂購業務爲名,製造表面看來有合法收入來源的假象。
(四)利用證券業務。犯罪組織透過證券業務活動可將非法資金轉換爲高流動性的資產,同時透過不記名支票的手段可以達到隱匿姓名的目的。
(五)購買黃金、珠寶等對犯罪所得加以轉換或掩蓋。藝術品、郵票等其他收藏品也成爲洗錢者將大量的現金轉換爲不惹人注目資產的載體。
(六)利用發展中國家監管不完善的金融市場進行洗錢。由於發展中國家資金短缺,對資金流動的監管比較薄弱,黑錢以投資的名義很容易進入這些國家,然後再以公開方式提走。
(七)在銀行保密制度較嚴的國家開設帳戶,存入現金。
(八)投資開辦公司、實體等作爲洗錢的工具。
(九)利用對外貿易,以高昂的價格購買某種劣質產品或者廢品、廢料等,將錢匯往境外的“賣主”,將非法資金轉移出去,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
(十)利用專業人員。洗錢者以各種手段利用和收買證券經紀人、金融顧問、會計師和律師爲他們提供諮詢和包括訴訟在內的專業服務,其中某些專業人員甚至直接參與洗錢犯罪。
(十一)利用國際匯兌業務。隨着國際匯兌業務的電子化,國際匯兌變得越來越方便、快捷。但由於國際間金融業務的規範尚不統一,洗錢者往往可以尋找空隙,利用國際匯兌業務轉移黑錢。
(十二)利用賭博、購買彩票洗錢
綜合上面所說的,洗錢的行爲就是屬於明知他人是屬於違法所得到的收益還提供資金帳戶,或者轉換爲現金;這種行爲完全擾亂了我國對金融的管理秩序,只要造成的數額較大就會爲此承擔法律的責任,在判決時就會按金額的大小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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