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新刑法對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對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造成國家稅收流失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條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徵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稅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依法保障國家的稅收,對於增加國家的綜合國力,加快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不僅納稅義務人和納稅單位應當按照稅法履行稅收的義務,稅收機關也應當嚴格執行稅收管理法,認真履行徵稅的法定義務。違反這些法定義務,對應徵的稅款不予徵收,或者低於應徵的稅款額徵收,就會給國家稅收造成直接損失。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稅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爲。主要表現爲:
一是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二是必須有不徵,少徵應徵稅款的行爲。應徵稅款(種類、數額)的確定應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進行。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的行爲表現在稅收徵管的各個環節中。如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包括稅款的繳納、退還、補繳和追徵、稅收減免、應納稅額的核定、納稅擔保)以及稅務檢查。稅務工作人員只要在上述各個環節中違背事實和法律、法規、濫用徵管職權,搞虛假稅務登記,塗改賬簿,僞造納稅憑證,擅自減少應納稅額等,都是徇私舞弊行爲。本罪的行爲方式屬於不作爲的犯罪,“不徵”是不作爲,“少徵”雖然徵收一部分,但還有一部分應當徵收的沒徵收,就未徵收的部分而言,“不徵”也是一種不作爲。
三是不徵、少徵應徵稅款的行爲必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的損失。“重大損失”在司法解釋中已有規定,根據高檢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爲徇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徵收的稅款擅自決定停徵、減徵或者免徵,或者僞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徵、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不徵、少徵應徵稅款的行爲必須造成“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後果,才能構成犯罪,因此,本罪是結果犯。對於多次不徵或少徵稅款,未經處理的,不論不徵或少徵的對象是否同一納稅人,不徵或少徵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3、主體要件
構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履行徵收稅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即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和稅務所中代表國家依法負有向納稅人或納稅單位徵收稅款義務並行使徵收稅款職權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稅務工作人員,明知自己不徵或少徵稅款的行爲,破壞了有關稅收管理法規,會給國家稅收造成嚴重損失,但仍然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過失不構成此罪,如果稅務工作人員在稅收徵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應按玩忽職守罪追究責任。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如何對本罪的構成沒有影響。
綜合上面所說的,利用職務之間而對他人進行少徵稅款,這種行爲完全觸犯了我國的稅務管理法,只要造成重大損失的那麼就要讓違法者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少徵稅款的金額來進行判決,對於輕者五年以下,重者會被判 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
搶劫致人死亡是牽連犯嗎?
一、搶劫致人死亡是牽連犯嗎?不是。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爲人透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爲,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
-
倒賣軍用物資最判多久?
一、倒賣軍用物資罪判多久?《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二、本罪的構成特體有哪些?1...
-
犯罪行爲造成實害結果法院怎麼判刑
一、犯罪行爲造成實害結果法院怎麼判刑?犯罪行爲造成實害結果,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判刑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
-
工廠集資合法嗎
看具體情況定。如果集資是透過正規渠道就合法。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