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持械劫獄罪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 聚衆持械劫獄罪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聚衆持械劫獄罪量刑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 【組織越獄罪】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越獄罪】【聚衆持械劫獄罪】越獄或者聚衆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聚衆持械劫獄罪的客觀構成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所謂聚衆,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所謂持械,是指攜帶、持有、使用槍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較大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包括各種槍支、彈藥,如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及其他非法制造的各種具有殺傷力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如匕首、刮刀、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類似的單刃刀、雙刃刀、三棱尖刀等;其他器械,如木棒、鐵棍、菜刀、斧頭、炸藥等。
所謂劫獄,是指採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劫奪獄中在押的罪犯。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採用聚衆持械衝進監獄,殺傷、殺害監管人員,砸毀、破壞監獄設施、搶奪、搶劫槍支、彈藥、交通工具,綁架人質進行威脅,藥物麻醉監管人員等方法劫奪在押罪犯;或者聲東擊西,採用暴力調離監管人員,以便於獄中人員逃跑;等等。
至於劫獄中的“獄”,往這裏應作廣義理解,泛指一切關押、羈押、監管罪犯的場所。其不僅包括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改造隊、拘役所、看守所等羈押場所,而且也包括押解罪犯的途中,對罪犯進行審判的審判場所,以及對罪犯執行死刑的刑場,罪犯參觀、學習、勞動、醫治的場所等等。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聚衆持械劫獄的行爲,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特別是有關犯罪事實的細分情況,是需要進行合法的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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