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正不作爲犯罪有哪些?
一、純正不作爲犯罪有哪些?
純正不作爲,是不作爲的一種形式。指由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內容的不作爲。不一定造成具體的損害結果,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不作爲,犯罪即告成立。其又名真正不作爲犯,是與不純正不作爲犯相對的,只能以不作爲的行爲形式構成的犯罪。
作爲義務問題在非純正不作爲犯理論中歷來被認爲具有重要的地位,看作是不作爲犯的構成要素的兩要素之一。義務的來源有四個:
1.職務要求的義務;
2.法定的義務;
3.法律行爲引起的義務;
4.先行爲造成的義務。
作爲義務在非純正不作爲犯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考察罪與非罪的關鍵。前三種義務比較好判斷(要注意法定義務並非僅僅是刑法規定的義務,還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規章的規定),難以判斷的主要的就是第四種——先行爲造成的義務。
行爲人如果有救助的義務而不救助,造成他人死亡的,就可能負刑事責任,否則就不負責任。如同樣是行爲人追打他人,導致他人跳河逃跑,結果被水淹死的情形,如果行爲人非法侵害他人,其追打行爲具有違法性,行爲人就應當負有救助的義務,如果被害人有過錯,如盜竊他人財物或傷害他人而引發追捕,行爲人的行爲具有正當性,行爲就沒有救助義務。同樣,司機在高速公路上放任乘客下車,從而造成乘客死亡的行爲也應當看作違背了自己的義務。總之,這裏需要考察的是行爲人先行爲的性質問題。
二、純正不作爲的可能性
義務方面注意到的是行爲人的先行爲,而作爲可能性則注意的是行爲人的後行爲。行爲人的作爲可能性考察是認定非純正不作爲的另一關鍵問題。作爲可能性是指行爲人是否有能力實施救助義務,是否有作爲的能力問題。
如將人推入水中(非殺人目的),如果行爲人有救助能力而不救助,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的後果的,其可能負有故意殺人或故意重傷的責任;自己不會游泳,不能救助,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則可能構成其它方面的犯罪(如過失犯罪)。
作爲可能性問題在不作爲的犯罪構成中往往不被我們評價,認爲行爲人只要有救助義務而不救助就構成了犯罪,這是一個片面的說法。關於作爲可能性的問題,其是與期待可能性理論緊密相連的。法律不強人所難,刑法不可能期待一個人去犧牲自己的生命或重大利益去維護他人的利益。
純正的不作爲犯罪通常就是指一個人出於職業的原因也好,出於法律規定的原因也好,出於他的先行行爲也好。他能做應做,但是最後卻沒做,導致了一系列後果那麼這個就叫做不作爲犯罪。比如說一個職業的游泳教練,看他的學員不會游泳,需要拯救時,就必須要去救他的學員,最後沒有救他的學員,導致他的學員淹死了,這個就是他的不作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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