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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和牽連犯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一、吸收犯和牽連犯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吸收犯和牽連犯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一)牽連犯的數行爲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數行爲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二)牽連犯的數行爲之間是牽連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爲間是吸收關係,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三)牽連犯的數行爲表現爲手段行爲、目的行爲和結果行爲,吸收犯的數行爲表現爲預備行爲、未遂行爲、實行行爲、中止行爲、組織行爲、教唆行爲、幫助行爲等。

(四)牽連犯數行爲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數行爲的故意是同一的。

(五)牽連犯的數行爲侵犯的直接客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吸收犯的數行爲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

(六)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爲,但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爲、方法行爲、結果行爲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吸收犯基於一個犯意,爲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爲。

(七)牽連犯的處斷原則爲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二、牽連犯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爲人透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爲,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第二、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

行爲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爲,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犯罪行爲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爲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爲與目的行爲、原因行爲與結果行爲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第三、數個犯罪行爲須有牽連關係

牽連關係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繫。

吸收犯和牽連犯在判處懲罰上是有一定區別的,同時牽連犯的構成條件包括了:第一,幾種犯罪都是出於同一個目的;其次,多個犯罪行爲之間是存在一定牽連的。

標籤:牽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