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與侵佔有何區別?
這些年來,隨着互聯網技術的高速發展,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也給許多不法分子可乘之機,甚至出現了信用卡詐騙,許多人因此受騙。但有許多人分不清楚信用卡詐騙和侵佔,常常把二者混爲一談,但二者是有區別的,而本文就是要介紹一下信用卡詐騙與侵佔的區別。
一、信用卡詐騙罪與侵佔罪的區別。
以第196條的方式使用信用卡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是信用卡詐騙,其中包括受託保管和撿拾的他人信用卡。因刑法專門規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就成立信用卡詐騙罪。
過去,曾有在“自動取款機上”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盜竊罪的說法,理由是對機器不能構成欺騙。最近最高人民檢察院批覆指出:撿拾到他人信用卡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的,是信用卡詐騙罪,這意味着確認無論對機器還是對人冒用他人信用卡,性質相同,都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爲。當然,若使用盜竊、搶劫、搶奪的方式非法取得他人信用卡而後冒用的,直接根據取得方式定盜竊、搶劫、搶奪罪。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並且拒不交還的行爲。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9條第1款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透過的《關於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規定,所謂“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帳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上使用的行爲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上使用的行爲,屬於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信用卡詐騙與侵佔的區別。其實無論是信用卡詐騙還是侵佔,都是對他人財產的非法獲得,都將被法律所嚴懲。其實財富的取得,是要靠自己的勞動去獲取,不能走旁門左道。而我們在生活中,也應該增強防範意識,防止被信用卡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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