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招搖撞騙罪的定罪標準
一、刑法對招搖撞騙罪的定罪標準
依照《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對招搖撞騙罪根據其罪行輕重分兩個量刑幅度處罰:
其一,構成招搖撞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其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一貫招搖撞騙或流竄作案,影響極壞的;屢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別卑劣的;後果嚴重的,以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什麼不同
兩者都表現爲欺騙行爲,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 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爲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佔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纔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爲,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爲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爲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 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儘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爲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爲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的原則。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招搖撞騙罪是一個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罪狀很簡單,即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顯然,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行爲,不是招搖撞騙罪的全部。行爲人還需要到處宣揚自己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主觀上是爲了謀取非法利益。按照刑法教科書的定義,謀取非法利益既包括騙取錢財,也包括騙取榮譽稱號、政治待遇、職位、學位、經濟待遇、城市戶口等。當行爲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財物,即可存在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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