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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與招搖撞騙行爲表現是怎樣的

一、招搖撞騙罪與招搖撞騙行爲表現是怎樣的

招搖撞騙罪與招搖撞騙行爲表現是怎樣的

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施行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爲。行爲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三種情況:第一,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第二,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第三,某一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另一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施行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爲。行爲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二,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三,某一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另一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關於想象競合犯,如果招搖撞騙騙取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根據罪行相適應的原則,應當按照法條競合的原則,在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之間擇一重罪處斷,而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另外,根據本條規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

二、構成招搖撞騙罪的行爲有哪些

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爲。

(1)行爲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爲。所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不單是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也包括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例如普通機關的行政幹部冒充公安機關的幹部,普通國家幹部冒充進階職務的國家幹部等。如果行爲人冒充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如冒充黨團員、高幹子弟、烈士子弟、私營或集體企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採購員等。進行招搖撞騙活動的,不能構成本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或其他犯罪。

(2)行爲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爲,即行爲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羣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所謂招搖撞騙,即到處行騙,因而構成犯罪的行爲。一般都具有連續性、多次性的特點。上述兩種要素必同時具備並存在有機的聯繫,才符合招搖撞騙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爲人出於虛榮心僅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並未藉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爲人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並未藉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爲人既有冒充國工作人員的行爲,又有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未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爲手段的,即兩行爲之間不存在有機聯繫的,也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其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綜上所述,對於招搖撞騙罪中的招搖撞騙的行爲和一般的詐騙罪行爲是不一樣的,而招搖撞騙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行爲人在冒充和自己身份不一致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實施行騙行爲,即認定爲招搖撞騙罪,公安機關會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