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東牆補西牆是否構成詐騙罪?
一、拆東牆補西牆是否構成詐騙罪?
1、拆東牆補西牆不一定會被認定爲構成詐騙罪,具體罪名是否成立,需要法院審理特定的案件後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2、借後債還前債不一定會被認定爲犯了詐騙罪。
(1)如果企業雖然已經負債,但是爲了保持正常經營和生產,或者爲改善企業經營狀況,透過採取借貸的方式用後債還前債的行爲,不宜認定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即不構成詐騙。
(2)但是如果說,企業的生產和經營狀況已經嚴重惡化,不具有重整或者挽回的可能性,出現明顯的資不抵債和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行爲人還透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如虛構投資項目,僞造審計報告等行爲),以此讓投資人或者借款人陷入認識錯誤,借入大量資金,並用于歸還之前所欠債務,則屬於“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情況,可以認定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即構成詐騙罪。
二、簽發空頭支票構成詐騙嗎?
1、簽發空頭支票並不一定會構成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簽發空頭支票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纔會構成票據詐騙罪。
2、認定簽發空頭支票行爲的方法:
(1)行爲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爲
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並將其交給收款人的行爲。支票出票包括兩種行爲:支票製作行爲和支票交付行爲。只有兩個行爲都完成,才能認爲支票出票行爲完成。如:張某填寫了支票並且在支票上簽字蓋章,然而因故沒有使用而將它鎖進了抽屜。後因其他事情查到這張已填寫的支票,其時張某的支票帳戶已經出現空戶現象。因爲張某沒有將這張支票交付,所以不能認定爲簽發空頭支票。
(2)行爲人簽發了空頭支票
簽發空頭支票分爲幾種情況:一是出票時帳戶內沒有資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資金,帳戶一直處於空戶狀態。二是出票時帳戶雖有資金,但是資金不足,所開票據金額超過存款金額。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補足資金,帳戶一直處於欠資狀態。三是出票時帳戶內有足夠資金,行爲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帳戶突然空戶現象。在上述情況下籤發支票,都認爲是簽發空頭支票。
(2)行爲人騙取了他人的財物,指行爲人將簽發空頭支票作爲支付手段,實際不付對價地獲取了他人的財物。
財物一般是商品貨物或其他有經濟價值的物品。獲取是指事實上的佔有控制。
揹負鉅額債務且無力償還的企業,可能會透過借後債還前債,借後債還前債是一種拆東牆補西牆的行爲,但此種行爲最終不一定會導致資金鍊斷裂,使得款項無法歸還,故此並不一定認定實施了拆東牆補西牆的企業就一定涉嫌犯了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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