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立功代理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立功嗎?
嫌犯立功,說明其悔罪態度好,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願意痛改前並且幫助公安機關抓或其他犯罪嫌疑人,對於這樣的嫌犯,我們應該寬容,給他一個機會。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立功,立功在認定條件上有嚴格的要求。在生活中, 有的嫌犯親屬想要透過代替嫌犯立功來幫助嫌犯減輕罪行。那麼親屬立功代理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立功嗎?跟隨小編學習一下吧!
一、如何認定嫌犯立功?
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被捕後,要想立功減刑的,就應該達到以下認定標準:
1、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爲,也就是說如果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爲,不認定是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2、立功的檢舉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如果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爲,是不能認定爲立功的。
3、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爲立功。倘若嫌犯提供的線索,對案件偵破和抓捕罪犯沒有起到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爲立功。
所以,犯罪嫌疑人提供案件線索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的,最終是否會被認爲是立功,應由警方結合實際案情來決定,確實有作用的,應當認定爲立功。
二、親屬立功代理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立功嗎?
在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由於被捕被抓的原因,有時候不能提供犯罪線索或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的,從而無法立功,不能獲得減刑機會。
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的親友爲了讓犯罪嫌疑人獲得減刑機會,會想方設法幫助犯罪嫌疑人獲得減刑機會的,而向其司法機關提供犯罪線索,就是常見的一種方式
但是這種做法,是不能幫助犯罪嫌疑人獲得減刑機會的,因爲法律規定,這種方式不能惹認定犯罪嫌疑人立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以下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立功:
1、犯罪分子透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爲有立功表現。
2、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爲有立功表現。
3、犯罪分子親友爲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爲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當然了,犯罪嫌疑人能檢舉他人犯罪的,應積極向司法機關舉報,爭取獲得立功減刑的機會。倘若確實無法提供相關線索的,也應該如實向司法機關供述罪行,從而獲得從寬處罰的機會,因爲減刑不僅僅只有立功纔可以。如果有親友涉嫌犯罪的,最好找個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這樣更有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和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或阻止他人犯罪活動,或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以及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行爲。立功作爲法定的量刑情節,對刑罰的裁量有着重要意義,刑法規定對於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正是基於立功對於刑罰裁量所具有的特殊意義,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被告人親友“代爲立功”的現象,例如,被告人的家屬出於希望減輕被告人的罪責,司法機關能夠對被告人從輕處理的動機,將自己掌握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或者自告奮勇幫助司法機關抓捕罪犯。我們認爲,對這種被告人親友的“代爲立功”是不能認定爲被告人立功的,因爲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立功是有主體條件限定的,即只有犯罪分子包括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立功。因此,對完全與犯罪分子無關、純粹由犯罪分子親友實施的“立功”行爲,不能認定爲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當然,親友“代爲立功”作爲一種對補:會有益的行爲,應當給予一定的鼓勵和獎勵,考慮到被告人親友系出於幫助被告人減輕罪責的動機才“代爲立功”的,雖然不能認定爲被告人有立功表現作爲法定從輕情節,但將親友“代爲立功”作爲酌定從輕情節在量刑時予以適當考慮,是符合我國刑事政策精神的。
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如果構成立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小編提醒大家,親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親屬代理立功是不能夠認定犯罪分子立功的。小編還爲大家介紹了立功認定的條件,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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