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是否一樣?
一、國家賠償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是否一樣?
國家賠償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是不一樣的。與民事賠償的區別:
國家賠償是獨 立於民事賠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別可概括爲:
(1)賠償發生的原因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侵權行爲引起;而民事賠償由民事侵權行爲引起。(《民法典》規定的公務侵權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公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實際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2)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互分離。而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具體的民事違法行爲人,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一致。
(3)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的程序較民事賠償更爲複雜,其區別在於: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一併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須經過前置程序。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並且該損害第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爲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賠償訴訟程序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二、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區別是什麼?
國家補償責任在國家賠償責任之前就已經存在。其與國家賠償的區別爲: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爲引起,以違法爲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爲引起,不以違法爲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衆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着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爲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爲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爲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爲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存在着侵權行爲的話,那麼是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的,而通常所說的侵權行爲通常都是民事方面的侵權行爲,但是也有一些是國家機關或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當中所發生的侵權行爲,需要承擔的是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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