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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受賄罪如何認定?

共同犯罪的受賄罪如何認定?

一、共同犯罪的受賄罪如何認定?

共同犯罪的受賄罪應當根據是否基於共同的犯罪故意,然後從事受賄行爲來認定。

根據《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夥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於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爲。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爲轉達請託事項,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爲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爲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

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後雙方共同佔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在共同受賄犯罪中,家屬可以幫助國家工作人員而成爲法律要求犯罪主體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幫助犯,這是刑法學界的通說,也爲我國司法實踐所採納。主要表現在,家屬用各種方法爲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創造必要的條件。如:爲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積極出謀獻策;事先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事後幫助國家工作人員轉移贓物,掩蓋罪行;幫助國家工作人員向他人索取賄賂等等。即使是國家工作人員與其家屬共同受賄的情形,家屬收受財物的行爲,也只能視爲幫助行爲,且必須是在國家工作人員同意收受財物並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基礎之上,纔可能構成共同受賄犯罪。

二、受賄怎麼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受賄行爲將會嚴重的破壞職務廉潔性,因此《刑法》當中明確規定有受賄罪一旦構成,將會對此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受賄罪是存在共同犯罪的。一旦構成共同犯罪,應當根據不同的犯罪人員在共同犯罪當中起到的作用來做出不同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