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侵權責任如何判定?
一、過失侵權責任如何判定?
若是侵權行爲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則可以判定侵權行爲人需要承擔過失侵權責任:
1、行爲的違法性。是指行爲人實施的行爲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係。不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於不法行爲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並非不法行爲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
4、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只要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怎麼理解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不僅指以過錯作爲歸責的構成要件,而且是指以過錯作爲歸責的最終要件,同時也以過錯作爲確定當事人責任範圍的重要依據。具體來說,過錯責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以過錯爲責任構成要件這就是說,行爲人只有在主觀方面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確定行爲人的責任,不僅要考察行爲人的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而且要考察行爲人主觀上的過錯。若行爲人沒有過錯,則雖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並不負民事責任。
在考慮行爲人是否有過錯時,過錯責任也要求考慮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的過錯問題。若損害完全是由於受害人本身過錯造成的,可以表明行爲人沒有過錯,因而可以免除責任。
2、以過錯爲歸責的最終要件過錯責任原則的重要意義,不僅在於表明過錯爲歸責的內涵,重要的在於以過錯爲歸責的最終要件,這樣才能貫徹“無過錯即無責任”的精神。
過錯爲歸責的最終要件,這就意味着對行爲人的過錯應做爲最後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來加以考察。而損害事件、因果關係在作爲歸責要件上,不可與過錯置於同等位置。一方面,行爲人的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雖無直接因果關係,但行爲人有過錯亦不排除負責任的可能性。例如,行爲人因自己的過錯使第三人事實侵權行爲,行爲人應對第三人的行爲後果負責。另一方面,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依法應承擔嚴格責任的當事人,如果能證明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所致,也可以被免除民事責任。
3、以過錯爲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過錯責任要求以過錯作爲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體現在多方面。例如,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情況下,應該把受害人和加害人行爲作出比較,從而決定加害人應承擔責任範圍和受害人所應承擔的損失範圍。
在數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爲,或數人無意思聯絡而共同實施侵權行爲的情況下,各個當事人的責任範圍應以其過錯程度爲依據。在某些情況下,行爲人可因爲故意和重大過失導致責任的加重,也可以因爲沒有過錯或過錯輕微而導致責任的免除或減輕。此外,過錯責任還體現在行爲人的過錯對於其承擔何種責任形式也具有一定的意義。這主要體現在侵犯人身權的場合。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在行爲人侵犯他人人身權時,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應考慮行爲人的過錯程度。
行爲人可能會在主觀有過錯的情形下實施違法行爲,由於行爲人是故意侵權,故此在行爲實施之後極有可能會導致損害後果發生,此種情形下,受害者只要能夠舉證侵權行爲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通常都可以獲得侵權者支付的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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