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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會判得重嗎?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會判得重嗎?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會判得重嗎?

刑期是否嚴重與涉案金額是有關係的。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牟利爲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單位出現犯罪行爲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和非罪的區別分別都是什麼?

1、認定本罪應注意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本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謀取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價等。對於用款人爲取得貸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續費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的回扣、手續費等,應認定爲“牟利”;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小的,以“牟利”論處;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將用款人支付給單位的回扣、手續費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或者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索取用款人的財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財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大的,以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2、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借款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備這兩個條件,不能構成犯罪;

3、區分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界限。區別在於前者使用的是賬外客戶資金,而後者使用的是賬內資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後者則沒有牟利目的的要求。

4、本罪與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注意將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行爲與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區別開來。對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經記入金融機構法定存款帳戶的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卻給客戶開具銀行存單,客戶也認爲該款已存入銀行,該款卻被行爲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給他人的,均應認定爲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吸收客戶資金卻不入賬的行爲已經構成了違法的行爲,這種行爲對於公民的財產安全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屬於一種欺騙性質的行爲,因此我國的《刑法》中對於這種行爲將處以非常嚴厲的處罰,犯罪嫌疑人需要嚴格的執行相應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