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作出驅逐出境決定的部門是誰
一、有權作出驅逐出境決定的部門是誰
縣級市級公安機關都無權決定,而是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
根據《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關於涉外治安案件的辦理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對外國人需要依法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處罰的,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逐級上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執行。對外國人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由承辦案件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公安機關決定,不再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
對外國人依法決定警告、罰款、行政拘留,並附加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處罰的,應當在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執行完畢後,再執行限期出境、驅逐出境。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定期限內離境的;
(二)有不準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
(四)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員,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至5年內不準入境。
二、作爲刑罰的驅逐出境與作爲行政措施的驅逐出境有什麼不同
通常認爲,作爲刑罰的驅逐出境與作爲行政措施的驅逐出境有着原則區別:
(1)處罰的性質和適用的對象不一樣。刑法規定的驅逐出境,是一類刑事處罰,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犯罪的外國人。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的驅逐出境,是一類行政處罰方式,適用於違背入境出境管理的外國人。
(2)主管機關和適用的法律依據不一樣。做爲附加刑的驅逐出境,由人民法院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處;而做爲行政處罰的驅逐出境,則由地方公安部門按照《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其它有關規定,報告公安部,由公安部做出決策。
驅逐出境是行政處罰,但在刑事處罰也有,主要依據外國人是不是有犯罪來決策歸屬於哪類處罰。外國人違背治安管理或出境入境管理,情節惡劣,尚未構罪的,承辦的公安部門能夠層報公安部懲處驅逐出境。公安部做出的驅逐出境決策爲最後決策,由承辦機關宣告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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