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後開庭如何辯護
一、認罪認罰後開庭如何辯護
1、將辯護重心前移,積極與檢察機關進行協商
如果當事人選擇適用認罪認罰程序,控辯雙方的對抗激烈性將會大大降低,此時應該更加主動的與檢察機關進行溝通,充分闡述案件證據上存在的某些瑕疵或者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意見,基於案情和當事人自身的情況,在與檢察機關充分協商、溝通的過程中,促使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2、提供建議而不代替當事人決策
辯護律師應當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積極參與其中,併爲當事人提供合適的建議。但是,辯護律師始終應是程序選擇的建議者,而非決定者。
3、避免當事人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做認罪認罰
在辯護實踐中,部分辦案人員可能存在片面追求提高“認罪認罰率”的角度,使得當事人在非自願的情況下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這顯然是不妥當的,即使最後讓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過來簽字,也是一種流於形式的程序,在沒有充分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情況下,很可能犧牲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注重刑事和解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種參與型司法制度,不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參與,也要有被害人的參與。
5、制定合理的庭審辯護策略
在刑事辯護庭審中,律師擔任辯護人,理當依法獨立履行辯護職責,辯護權是其法定權利和義務,其行使“獨立辯護權”不屬於對認罪認罰的違背。
二、“認罪”、“認罰”和“從寬”的含義
1、“認罪”就要完全如實供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爲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2、“認罰”可結合賠禮道歉等因素考量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爲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爲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爲當庭確認自願簽署具結書,願意接受刑罰處罰。
3、“從寬”包括實體從寬及程序從簡
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可以從寬”,是指一般應當體現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予以從寬處理。認罪認罰量刑從寬的幅度,整體原則是“認罪認罰越早,從寬幅度越大”。
常見做法是:在偵查階段即穩定供述,認罪認罰的,在確定基準刑的基礎上額外減輕30%以下刑罰;在偵查階段拒不供認,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的,減輕20%以下;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拒不供認,在庭審中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不超過10%。
最後,認罪認罰在法律上被視爲獨立的量刑情節,辯護人可以利用當事人認罪認罰的良好表現對當事人進行建議,對檢察官進行協商,將當事人的損失降到最低,但是辯護人不能替當事人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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