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傷情重新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傷情重新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因爲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重新鑑定的程序
1、重新鑑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2、如果經重新鑑定後,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費用則要重新鑑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重新鑑定時,辦案機關會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對其提交的原鑑定結論不予採用。
4、傷情重新鑑定,可以在接到傷情鑑定結論書後,法院判決前,隨時提出;
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應當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一)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在偵查階段都已經作過,案件起訴後,被告人、被害人認爲鑑定結論有錯誤,申請人民法院再作鑑定,審判人員應當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再作重新鑑定。
(二)對人身傷害程序上的法醫學鑑定,被告人、被害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應當在醫學鑑定的基礎上,委託有鑑定資格的醫院作傷情程序的法醫鑑定。
(三)對同一專門性問題數次鑑定結論有異議,再三要求重新鑑定的,法院應當對數次鑑定結論進行內容、程序、方法、人員全面細緻審查,對確係存在鑑定結論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託新的鑑定部門進行重新鑑定,反之,不予重新鑑定;四是當事人申請到外地(出省範圍)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可以選擇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五是對同一個人身傷害案件幾個司法機關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重新鑑定,不能請其他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透過上述內容的瞭解後就能清楚的知道故意傷害傷情重新鑑定的條件是什麼以及對應的重新申請鑑定的流程,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如果遇到了類似的問題,就應該知道如何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別人說什麼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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