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不當言論被派出所傳喚做筆錄會留有案底嗎?
一、發表不當言論被派出所傳喚做筆錄會留有案底嗎?
傳喚筆錄不算案底。傳喚筆錄是在刑事立案後收集證據的一種刑事偵查手段。傳喚,是指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普通傳喚沒有強制性,只能給規定時間讓自己去。在被傳喚後不去的時候,也許公安機關會適用拘傳,那麼不去也得去了。所以勸在被傳喚後就自己主動去,免得被人戴上手銬押走。傳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刑事傳喚必須是書面的。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派出所經常傳喚需要積極配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傳喚有沒有強制力?
法律上關於傳喚的規定是在偵查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構可以強制傳喚。
有沒有強制力正是刑事傳喚與行政傳喚的一個本質區別。行政案件中沒有太多的其他強制措施,但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傳、拘留等較多可供選用的強制措施,沒有必要再賦予刑事傳喚強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字時,公安機構是不可以採用註明的方式解決的。
發表不當言論被派出所傳喚的,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但不會留下案底,傳喚是案件在偵查階段所需採取的措施,不具備強制措施,傳喚不能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傳喚過程中,需要犯罪嫌疑人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字,若其拒絕簽字,可以採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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