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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審查起訴流程有哪些

一、刑事案審查起訴流程有哪些?

刑事案審查起訴流程有哪些

(1)審查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案件;

(2)如果證據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偵查;

(3)對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二、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審查起訴階段對證據的審查包括哪些內容?

1、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誰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確,證據的形成與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說就是要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提供虛假的證據;有關人員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認識上、表達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偵查人員收取證據的手段是否正確、合法,固定保管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等。

2、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就是要審查判斷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着客觀的內在聯繫,有什麼樣的聯繫,能證明案件中的什麼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有無矛盾,即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3、從案件各種證據的“關聯性”來審查:

首先對同一的證據,要審查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做過幾次陳述、證人在幾次詢問中就相同的問題提供的證言,應當對他們前後所做的陳述、提供的證言聯繫起來進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輕易採信,而應查明矛盾出現的原因。

其次,對案件中不同類證據的審查,也要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審查各個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一致、協調,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就具體案件來說,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間、不同證人的證言之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和被害人的陳述之間有無矛盾。不但如此,還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與案件內的物證、書證、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之間有無矛盾,物證、書證與勘驗檢查筆錄之間有無矛盾等等,以便從中發現問題,進一步查證覈實。

再次,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還應當把案內所有的證據與案件事實聯繫起來。只有當證據審查到證據與證據之間,而且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實作出是否起訴、不起訴的結論性意見。

在辦理公訴案件時,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是必不可少的流程,審查起訴階段重點審查的是公安部門調查收集的證據,但是除了證據之外,還要審查是否存在其他遺漏的罪行,是否存在附帶民事訴訟等,公訴案件沒有經過審查起訴,公安機關或受害人不能直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