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一、坦白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坦白認定條件如下:
1.犯罪人被動歸案;
2.犯罪人如實交代的是被指控的罪行;
3.犯罪人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
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爲爲前提;都是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
一般自首與坦白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準自首與坦白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
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
因此,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再犯罪可能性減小。
並且法院發佈的一篇關於坦白與自首的相關案例已被法學家指導案例網收錄,並進行了相關的案例分析。更加明確了坦白與自首的區別。
二、自首和坦白能不能同時認定?
可以同時認定。
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實施了犯罪行爲爲前提;都是在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爲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爲自首。
當庭自願認罪指的是,犯罪人當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認定本情節時應當注意;
第一,認罪時間必須在當庭,即一審庭審階段。
第二,認罪必須出於犯罪人的自願。
第三,認罪的程度只要求達到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而不是要求犯罪人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
自首、當庭自願認罪是有一定關聯性的兩個量刑情節。但是具體量刑時是不同的。
根據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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