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與坦白有什麼區別
刑事訴訟2.55W
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了自首和坦白制度,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爲。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爲爲前提;都是在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坦白與一般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序不同,換言之,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基於同樣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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