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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檢察院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一、故意傷害檢察院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故意傷害檢察院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造成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檢察院不起訴的情形包括過了追訴時效、雙方當事人和解,檢察院認爲危害性不大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是怎樣構成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爲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爲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爲是爲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本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爲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爲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爲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爲,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綜合上面所說的,故意傷害是會讓他人的身體受到傷害,只要造成輕傷就會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但如果存在案件比較輕,而且也積極的採取賠償措施並獲得對方的原諒,那麼檢察院也是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